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海南單工傷保險,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海南單工傷保險,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同時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申報工傷的,在報銷醫藥費時候,只能在一處報銷,這個報銷都需要提供原件,所以,不能同時在兩處報銷。假如,受害者在事故中個人需要承擔責任的,那么,需要受害者承擔的部分,可以憑醫藥費發票的復印件由事故調解處理的部門(交警隊,交調會,法院)加蓋公章以后,到社保中心申請工傷保險,也可以由保險公司提供蓋章的復印件和保險理賠分割單申報社保報銷,申請報銷的有屬于需要當事人承擔的部分。
所有的醫藥費報銷,都按照國家規定,政府公布的醫保范圍內的用藥標準規范來報銷,非醫保范圍內的費用部分,還是需要個人承擔,不過,一般情況下,不管是交通事故,還是工傷保險,直接產生的醫藥費費用一般都由事故責任人或者工傷員工單位給予承擔。
參保人發生工傷后遵循就近搶救的原則,海南單工傷保險代辦,在非工傷協議醫院發生的與工傷直接相關的門(急)診、住院的醫療費用。即工傷發生當日的門(急)診、工傷發生當日起7天內的住院費用。海南保險,參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學習、長駐異地工作,在境內本統籌區外發生的與工傷直接相關的門(急)診、住院的醫療費用。